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,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:
现将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应急管理部关于切实加强复工复产安全防范和安全服务的通知》(安委办明电〔2020〕2号)转发给你们,并提出如下要求,请结合实际一并抓好贯彻落实。
一、积极稳妥推进复工复产。各级、各有关部门要把本地区、本行业企业复工复产的具体情况了解全、分析透,切实做到心中有数。要严格履行企业复工复产验收手续,严格安全验收标准;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,一律不得擅自恢复生产。对高危企业复工复产,要紧盯危险工艺、危险装置等重点环节、重大风险,实施精准指导,确保复工安全。
二、坚持执法和服务一起抓。要改进工作作风,一方面,要严格监管执法,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;另一方面,要积极主动服务,对复产复工企业,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指导和帮助工作,确保安全生产。
三、毫不放松抓好应急准备工作。要加强应急战备,一旦出现险情和事故,要及时报告,果断处置,把影响和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,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。
附件:
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复工复查安全防范和安全服务工作的通知.pdf